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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9〕12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其在预防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要求,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

    工资保证金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工资保证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地区,其管理主体可保持不变。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由该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或标段)主体所在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并通报该工程涉及的其他区域有关部门。对工资保证金管理主体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指定管理。其中公路水运、铁路、电力、通信、水利建设(含引江济淮工程)等新开工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一)重点公路水运工程、重大水利工程及铁路工程等项目单个工程合同造价较高的,或同一施工企业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可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状况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情况,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具体比例和缴存上限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施工企业已承建的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到位,在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企业申请,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免于缴存(起算时间从缴款之日往前追溯):

1.一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1%缴存工资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按工程合同造价的0.8%缴存工资保证金。

3.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免于缴存工资保证金,由企业自行建立工资保证金。

(三)对一定时期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允许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