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201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中的重要作用,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政府与工会沟通协调机制
1.坚持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汇报,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实际困难,将联席会议制度打造成为政府支持工会工作、了解工会工作的有效载体。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2.完善与工会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3.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担任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切实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劳动关系工作机制。
二、支持工会组织履行社会职能
4.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各级政府要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主体作用和积极性,大力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广泛开展劳动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事业单位积极创建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支持工会开展好劳模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庐州工匠”等典型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5.支持工会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积极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职工素质的新要求,支持工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加快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落实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60%用于一线职工培训的规定,按规定安排和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为职工学习培训、提升素质创造条件。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引导职工通过自学考试、网上教学等方式提高学历层次,支持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就业、大胆创业。
6.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工会工作纳入党政主导的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机制,加大工会源头参与力度,支持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帮助广大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探索区域(行业)性职代会建设,扩大小微企业职工覆盖面。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主抓、工会组织协同推进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依法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持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支持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工会依法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检查验收。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农民工入会和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7.支持工会推进会员普惠制工作。把职工帮扶服务工作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结合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支持工会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服务职能,支持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活动和困难职工大病、生活和子女入学等帮扶救助工作,建立完善帮扶及时、运作规范的困难职工帮扶体系。支持工会开展再就业工作,对工会组织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和再就业基地以及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给予扶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对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障、职工医疗互助互济等活动,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困难职工实现脱困解困。
8.支持工会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支持市总工会建设职工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职工服务、困难帮扶、劳模服务、法律维权等网上服务项目,满足广大职工特别是新生代职工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将工会组织、工会会员数据库纳入全市统一的大数据平台,向工会开放人社、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业务数据,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三、全面创新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9.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做好非公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建工作,工商、民政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社团法人登记时要予以督促。农业、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邮政管理、商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支持并配合做好建筑业、物流快递业、餐饮住宿业、家庭服务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等行业和单位工会的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组织与其他群团工作部门合并;已撤销、合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