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的通知
合房〔2019〕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商业银行、各中介企业: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已经2019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切实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 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托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主管部门。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以下简称资金托管),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经协商一致将购房资金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的托管账户,并在完成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后,由托管银行将购房资金划转给卖方的行为。

第五条 开展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需具备资金托管运行、管理和网络技术条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资金托管服务且上年度存量房贷款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以分行为单位向交易中心申请,经审核并报经市局批准后,与交易中心签订《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合作协议》。

第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账户。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应当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第七条 托管银行应当提供安全、高效、方便、无偿的资金托管服务。资金托管信息应当与交易中心的房屋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实时传递。

  第八条 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并签订《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后,和托管银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资金托管:

(一)申请托管。买卖双方选择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核验房屋权利情况和《存量房交易网签合同》有关信息,并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二)资金转入。买方将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资金转入托管账户(需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落实贷款资格预审;贷款银行和托管银行不一致的,托管银行应当了解贷款资格预审情况);

(三)纳税办证。办理存量房交易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四)资金转出。不动产登记完成且资金全部到账后,按照《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托管银行两日内主动告知买卖双方当事人,并及时划转托管资金(办理存量房按揭贷款的,贷款部分应当通过托管账户一并划转)。

买方或卖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买方或卖方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该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