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1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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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力整治我省道路客运领域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坚持系统治理、“重患必停”,以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为重点,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市场监管,严厉打非治违,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市场整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实现公司化经营,彻底消除非法道路客运企业和车辆的监管盲区。
二、加强道路客运安全源头管理
(一)严格道路客运企业注册与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申请经营范围包括道路客运的申请人,要履行“双告知”(告知需申请许可的经营项目和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告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道路客运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职责,并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已办理营业执照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办理情况。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交通运输部门查实后要立即予以查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
(二)加强客车注册登记管理。对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大(中)型客车,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必须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公安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机制,进行严格审查。对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客车,公安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标准。对车辆所有人为个人或使用性质为“营转非”(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的大(中)型客车,公安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手续、辖区内转移登记时,要切实加强安全条件审查。(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三)加强客车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管理。对达标核查未通过、技术等级评定未达到二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不达标、擅自改装拼装、未安装动态监控终端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客车,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营运客车车体统一喷涂车辆身份识别二维码,非营运客车车体统一喷涂“非营运”字样。(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四)加强客运车辆报废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转非”客车和非营运客车,车辆所有人必须按期全部报废。对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客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各地要制定优惠措施,引导道路客运企业报废现有“营转非”客车,鼓励道路客运企业按规定报废已退出营运的客车。加强报废客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和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三、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行业结构
(一)全面实现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大力整治客车变相挂靠经营行为,推动道路客运企业全面实行公司化经营。2020年6月底前,道路客运企业全部实现“五统一”(统一车辆产权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收益分配、统一人员劳动关系、统一经营管理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全面取消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综合考虑运输体系发展和长途班线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停止审批新增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停止办理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和车辆更新手续。市、县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通过转型发展、市场补偿等方式,取消现有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2019年12月底前,收回退出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客车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运输证,并予以注销。(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四、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一)建设全省长途客运信息平台。2019年年底前,建成全省长途客运信息平台并投入使用,实现乘客实名制信息共享,为加强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建立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道路客运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加强监管。收到我省道路客运车辆在省外违法违规信息后,车籍所在地市级或县级有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协查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五、严厉打击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