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2〕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的重要抓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把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作为今后全省职业教育的支撑予以重点支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推动职业院校形成品牌、办出特色,提升职业教育的服务力、吸引力和办学活力,确保实现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各项任务目标。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加强对我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在全省建成100所左右品牌示范院校和200所左右特色院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二条 管理方式。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坚持“省级引导、统一规划、地方为主、行业参与、校企合作、院校实施”的原则,每所院校作为一个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院校),省、省辖市签订共建协议书,采取省、省辖市、校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同时,鼓励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给予支持。
第三条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组成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理办),具体负责制定建设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院校遴选条件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组织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遴选、认定项目院校;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组成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本市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管理办),作为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项目实施的地方管理协调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初选和申报本地项目院校;
(二)负责指导、检查本地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项目院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筹集和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管理办报送本地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省属院校的主管部门参照省辖市政府的职责。
第五条 项目院校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管理办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立项申报书、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规范和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管理办;
(五)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2012年、2013年、2014年每年按照项目总数的30%左右、40%左右、30%左右安排建设计划。项目院校的认定工作按照省管理办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
(一)核定申报指标。省管理办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和下达各省辖市年度申报项目院校控制数。
(二)初选与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高职院校按照省管理办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书,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项目建设方案。各省辖市要按照本地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和本地项目院校控制数,从申请院校中初选项目院校,确定本地拟申报项目院校后统一向省管理办申报。省属职业院校由主管部门参照以上要求进行初选与申报。
(三)遴选与认定。省管理办组织专家组,按照省管理办制定的《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和《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建设项目遴选条件》进行遴选,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院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遴选条件的院校,由省管理办在媒体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院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公示期满无异议者,予以认定并公布项目院校名单。
第七条 评审与批复。项目院校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辖市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管理办。省管理办组织专家对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建设与调整。项目院校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起始日期自下达批复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重新按程序上报审定。
第九条 监控与考核。建立省、市、校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建设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省管理办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分阶段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对项目院校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调整省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院校,终止财政资金支持,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评选资格。
(二)市管理办负责指导项目建设,监督和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项目院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进度。
第十条 验收与授牌。项目建成后,项目院校应撰写建设总结报告,由市管理办初审后向省管理办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院校的示范、带动和辐射成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省管理办按照协议书和建设任务对项目院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与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院校,报请省政府授予“河南省职业教育品牌示范院校”或“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称号并挂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院校取消其评定资格,收回省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建设任务。品牌示范院校建设期满要全面达到成本条规定的6项建设标准,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特色院校要突出办学优势,选取本条规定的3项以上建设任务重点建设,提升办学特色。通过建设品牌示范院校和特色院校,实现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新突破、多元化办学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大幅度提高办学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使其成为全省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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