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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经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共同研究,联合拟定了《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 市 财 政 局 

                                            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 市 监 察 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受到事故伤害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底前,将集体企业和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工作内容

(一)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

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作重点是,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1-10级,特别是1-6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目前由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并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1、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后,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对已参保的企业,其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纳入老工伤人员当期所需费用超过参保企业缴费额的,企业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趸缴部分费用。

3、各待遇支付机构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待遇支付机构将用于保障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预留资金,经审计后,划入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不足部分主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解决,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具体办法,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根据统筹基金收支及老工伤人员待遇支出等情况确定。

5、各县资金筹集由各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自行确定。资金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国家奖补资金和县财政共同调剂解决。

(三)做好政策衔接。

纳入统筹管理后的老工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对纳入前用人单位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高出部分由原单位、原渠道妥善解决,做到纳入时待遇水平不降低,纳入后逐步统一规范。

三、工作步骤

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统筹管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3月底前)。

1、根据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4号)要求,召开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监察局共同参加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并修改《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