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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整治“两难两多一长”改善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行动的实施意见》(建市〔2018〕101号)、《中共合肥市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发〔2018〕17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合政〔20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
  二、工作目标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推进清单,进一步精简优化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努力实现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材料最简、手续最少、路径最优、时间最短”的目标。
  三、统一流程
  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其中: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备案、供地、用地规划许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理等。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设计审核确认、施工图审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五方责任主体确定、施工许可证(含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核发等。
  四、优化环节
  (一)强化事前营商环境打造,将供水、供电、供气、路通等环节全部调整至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完成。
  1.实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在各功能区、开发区和连片开发区域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综合评价评估,将建设单位“逐一”编报改为按属地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编报,实现区域整体评价评估成果由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共用(不作为施工许可条件,开工前办理完成即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审批环节。
  2.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投资主体,完成供水、供电、供气、路通等基础性工作,为后期相关程序办理节省时间。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
  (二)强化事中审批服务效能,进一步压缩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规划许可证办理、人防审查、消防审核等审批环节办理时限。
  3.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等环节调整至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完成。用地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即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即可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
  4.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审批、规划许可证办理、人防审查、消防审核、施工图审查、渣土审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报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确定等环节为施工许可前置环节。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审批、规划许可证办理由规划部门负责跟踪服务;渣土审批由城管部门跟踪服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报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确定、施工许可证办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部门负责跟踪服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人社部门跟踪服务办理。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机构、市城管局、市人社局等。
  (三)强化事后政府监管责任,将消防备案、气象防雷等环节改为事后监管,减少施工许可前置。
  5.项目消防备案(属于消防设计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气象防雷等环节为事后监管环节。其中,消防备案由消防机构负责监管;防雷安全根据职责划分由建设部门或气象部门负责监管。
  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消防机构、市气象局等。
  五、组织实施
  (一)推行集中受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整合各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职能,设立工业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各地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一口受理、协同办理、统一反馈”的服务机制,并负责办理政府内部协作事项以及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等评价事项的意见收集、督办和反馈工作。
  各级综合服务窗口要公开办事指南,加强事项督办,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二)开展流程再造。
  凡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前置事项,一律取消。如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审核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质量安全报监不再单独受理、单独办理,统一纳入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一并办理。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或予以核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依法采取整改、撤销许可或者禁止选择告知承诺制的惩戒措施。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专业监管平台信息交互,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承诺不兑现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降低信用等级,增加违规和失信成本。
  (六)提高工作效率。
  1.建立清单制度。各地综合服务窗口继续完善本级工程建设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报建事项名称、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时限要求、证件形式等,并在政务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2.推行代办预审。对于可以通过部门内部协调机制办理的事项,应本着“能减就减、能并就并”的原则,由各地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代办。对工程建设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提前介入,帮助建设单位准备和完善许可要件,预先审查。
  3.实行信息共享。以政务服务“一张网”为载体,实现办理流程相关环节之间的数据联通和信息共享。凡是能通过网络共享复用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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