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新能源〔2021〕5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0日
河南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已投产、新建、扩建、改造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是指发电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其使用的生物质燃料中掺烧煤炭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五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主是防治掺煤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地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准权限范围内已投产、核准新建、在建项目防治掺煤工作。
第二章 核准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造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当列入国家或省级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建设在农林废弃物资源丰富地区,建设规模以可保证供应的资源量为基础确定,装机容量应当与资源量相匹配。
第七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业主在申请核准项目时,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除常规要求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资源调查报告、资源保障方案;
(二)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有关内容;
(三)提出不掺烧煤炭的具体措施,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作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并按有关程序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平台。
第八条 非直管县(市)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当对申报项目提出防治掺煤的意见,明确日常管理责任,制定杜绝掺煤和处理掺煤行为的措施。
第九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审查时,除常规审查外,应当重点对其技术方案及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核准时,应当在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内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工艺和设备。
第十一条 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监督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建设,切实防止项目违规变更工艺和设备。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项目建设信息、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杜绝掺烧煤炭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建立防治掺煤的措施和制度,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