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财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遵循国家“三农 ”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农村投融资体制,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优化制度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省定贫困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及以下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
2.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推动省、市两级审批权下放,赋予县级政府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地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各方协作,上下联动,促进省级政策引导与省辖市、县 (市、区)自主统筹有机结合,合理划分省、市、县级农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4.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 (即预算内投资 ,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对行业间涉农资金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 (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省辖市、县 (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统筹中央和省级资源,合理设定省级涉农资金专项。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中央设立的涉农资金专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按程序设立我省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涉农专项转移支付以农业生产发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动物防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林业改革发展、水利发展、水利移民、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为主体,涉农基建投资以中央涉农基建投资确定的大专项为主体。同时根据中央政策调整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求,调整省级涉农资金专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要集中财力保重点,着力解决部门内资金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问题。(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二)合理制定任务清单。涉农资金在建立大专项的基础上,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 ”管理模式。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制定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市、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 ,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重要改革事项、新设试点任务、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赋予市、县级资金调剂使用自主权,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任务清单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两大类,分别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衔接平衡,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任务清单定期开展评估,建立调整优化和退出机制,为最终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奠定实践基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三)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中央和省级涉农资金,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不断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指标体系。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集中同步下达。省辖市、县 (市、区)要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进行任务细化分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和任务完成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未下达详细任务清单的切块资金,可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在大专项内统筹使用。进一步创新完善省辖市、县 (市、区)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明确省级与市、县级的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省辖市、县 (市、区)工作积极性。(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建立与涉农资金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辖市、县 (市、区)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健全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 (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负责,持续推进)
三、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
(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市、县级政府要摸清涉农资金底数,根据财政收支形势等情况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政府投资规划,并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相衔接。对因地制宜搭建的各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平台,如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扶持小农户生产、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等,要科学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不断提升规划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统筹使用。针对多个部门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加大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协调力度。建立部门会商机制,沟通资金流向,统一建设标准,完善支持方式,加强指导服务,为省辖市、县 (市、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创造条件。省辖市、县 (市、区)可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省辖市、县 (市、区)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我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加快理顺中央补助和省级安排的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农业综合开发等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市、县级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农村发展规划 ,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 ,按照 “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充分发挥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主体作用,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体制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四、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一)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各地在出台或修订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要求,在制度设计层面为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创造条件。加强制度培训,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和市、县级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合理设定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