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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2013-12-26合政办〔20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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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加大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力度,健全完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根据《审计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制度是《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监督制度,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环节。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得到彻底整改,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着力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重审计、轻整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单位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以解释、表态代替整改,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对一些单位整改问责力度不够大,导致屡审屡犯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二、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应切实做到边审边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报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以及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进一步整改措施和步骤等。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提供业务指导,并在出具审计结论文书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的单位,审计机关可联合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客观反映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措施及成效,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整改到位的事项,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提请政府列入督查范围。

(三)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政府督查机构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审计整改联席会议意见等落实情况进行限期督查,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中反映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限期督查。对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要开展重点督查。

(四)深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要建立完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政府督查机构等机关和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处理并函告审计机关。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的难度较大的整改事项,由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整改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五)严格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单位和部门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和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督促下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