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07〕 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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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问题的请示》(合国土资〔2007〕37号)悉,函复如下:
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规定,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登记给在招标、拍卖和挂牌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了从事土地开发而设立新的公司,申请将土地使用权登记至新设立的公司名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公司是由在招标、拍卖和挂牌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独立投资设立的(凭法定的验资报告);
(二)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的所有约定。
此复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