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2〕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国内外资金、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扶持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12年起我省设立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6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省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推进全省经济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投向: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二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规模暂定5亿元人民币,今后视情况再增加。
第五条 引导基金来源:政府支持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通过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投入、退出、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引导基金安全运行。
鼓励各市政府设立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八条 河南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负责:
(一)起草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二)贯彻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使用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和社会专家不低于半数。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包括:
(一)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
(三)具体实施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根据需要,向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并通过派驻代表参与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五)承办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一家符合资质条件的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核定,主要用于支出评审费、咨询费以及审计费等。
第三章 投资对象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在我省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不直接投资创业投资项目和产业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重点与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合作。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按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注册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2年内出资总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15%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等。
(六)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投资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
(二)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