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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合政〔2015〕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19年11月19日规定,第三条修改为:“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联网审计等方式,实现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每年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开展审计,对财政部门、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对资金量大、管理项目和二级机构多的部门有重点地安排审计,对资金量小的部门开展联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皖政〔2015〕34号)要求,切实加强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发展、改革、法治、反腐”的主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和省、市中心工作,积极主动作为,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推动廉洁政府、俭朴政府、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审计、履职尽责。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揭示问题,反映矛盾,防范风险,促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基石和保障作用。

——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从体制机制层面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不断健全审计领导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管理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二、努力扩大审计覆盖面
3.强化预算执行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联网审计等方式,实现市本级全部政府性资金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每年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社保基金的预算执行以及税收征管情况开展审计,对财政部门、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对资金量大、管理项目和二级机构多的部门有重点地安排审计,对资金量小的部门开展联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4.深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通过开展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将市本级、四个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市级审计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较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对单项工程开展价款结算审计,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5.加快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通过直接审计、授权审计、委托审计、离任交接等方式,实现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其他部门、单位领导干部采取离任交接方式开展审计,县级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开发区、党校以及部分乡镇主要负责人等市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医院、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力争实现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轮审一遍。分级分层开展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一遍。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科学组织,实现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6.实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全覆盖。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实现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审计全覆盖。坚持以政府审计为主导,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科学统筹,全面整合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力量,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每年进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安全完整。
7.推进重大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通过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结合其他项目审计等方式,对党委、政府和社会重点关注的财政专项资金开展跟踪审计,实现重大专项资金审计全覆盖。

8.探索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通过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结合其他项目审计等方式,逐步实现国有资源审计全覆盖。加强对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自然资源,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促进国有资源科学管理、合理使用、严格保护、有效监管。

三、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和监督作用
9.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各项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反映好的做法、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保障政令畅通,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和不断完善。

10.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发挥审计的宏观性和建设性作用,着力反映影响科学发展的体制障碍、机制扭曲、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改革的制度规定,及时反映并推动完善,促进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密切关注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配合情况,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11.维护经济社会安全。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和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潜在风险,密切关注经济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房地产市场等情况,揭示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堵塞漏洞,妥善处置和避免损失,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安全。

12.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把问效、问绩、问责贯穿审计工作始终,综合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揭示和查处严重铺张浪费、重大资源毁损、环境污染及效益低下等问题,推动可持续发展。加强财政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把钱用在刀刃上。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省委“三十条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推动俭朴政府建设。

13.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审计的根本目标,重点关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关注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情况,关注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的建设情况,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促进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公共服务公平合理分配,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4.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推动领导干部自觉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密切关注权力行使与责任落实,促进理好财、用好权、尽好责。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问题,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15.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深查透查实,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关键环节,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高估冒算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注重源头反腐,认真研究和分析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推动完善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腐机制。

16.促进法治合肥建设。着力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揭示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反映法规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甚至阻碍科学发展等问题,促进法规政策的健全完善。

四、严格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
17.全面落实整改责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应当在作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后6个月内,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报告。

18.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专题研究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完善联合整改督查机制,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意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的意见等落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专报(信息)中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和部门,要加大督查频次。
19.强化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整改销号。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9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审计整改措施不力、消极应对、敷衍拖延的单位,审计机关可联合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审计机关要将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20.深化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及时处理并函告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协作机制的作用,促进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21.严格落实审计整改问责制度。审计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对未能按时整改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实施问责;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因整改落实不力而导致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要列入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五、强化审计成果利用
22.健全审计成果利用机制。各地、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