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房〔2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规范住房危险性鉴定行为,加强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推进危险住房处置工作,现将《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请贯彻执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合肥市住房危险性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加强住房危险性鉴定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房危险性鉴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住房使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危险程度的活动。
第四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应当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住房危险性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负责具体指导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开展住房危险性鉴定工作。
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住房危险性鉴定监督管理及危险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公开择优的原则,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七条 住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进行危险性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
(三)因毗连或邻近建筑的新建、扩建、加层、改造而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
(四)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安全排查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住房使用安全的。
第八条 委托住房危险性鉴定时,应当向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房危险性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委托鉴定内容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具备住房危险性鉴定能力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
第十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单位开展住房危险性鉴定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主体结构检测资质,并具有相应设计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具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结构设计、建筑工程技术等方面3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所必需的办公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结构计算软件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房危险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