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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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各区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
(2002年10月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水务局制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68号令和省、市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
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38号)是在《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基础上,根据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水利发展的需要和农村水利工程水费管理现状出台的,是对省政府68号令的调整、补充和完善;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2〕63号)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2〕38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农村水利工程征收管理,制止乱收费,减少农民不合理生产性开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凡上述两文件中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省政府68号令执行。
二、关于渠首引进水量问题
由于我市各灌区水利工程配套不完善且情况不同,以致渠首难以统一,因此,各县(区)和市属水管单位可根据灌区的工程实际状况,本着尊重农民权益、尽量接近直接用水户的原则,与用水户共同确定渠首计量点。输水损耗由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共同承担,但用水户承担的损耗不得超过其实际用水量的10%—30%,并计入用水定额。
三、关于用水定额问题
鉴于市属滁河干渠灌区涉及两县两区,且大都分布在江淮分水岭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