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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17〕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合法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一)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必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各类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考勤管理等用工管理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必须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在处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必须提供花名册、考勤及工资结算等相关记录。各级城乡建设、重点工程、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本级政府或其项目代建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将相关责任内容列入承包合同必备条款;专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各类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工程质量问题、各类违约金、保证金等为由克扣、挤占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处置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适时修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根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建立属地和分级保障金交纳和支付体系,进一步规范工资保障金返还和应急支付程序,加大工资保障金差异化交纳执行力度。推动其他用工行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保障金制度,充分发挥保障金应急支付保障作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号)要求,实行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工资款与工程款分离。交通、水利、园林等工程,要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制度。强化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监管,适时调整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管理政策,进一步厘清工资专户的工资支付用途,重点解决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的专户资金拨付及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工资专户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拨付、工资支付情况(含工人工资发放清单)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五)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紧密结合地方产业、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合理确定周转金规模,切实加强和规范周转金的使用管理。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应急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六)落实清偿拖欠工资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建立合肥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加大曝光力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惩戒机制,除纳入失信监管重点和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公开曝光以外,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还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市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适时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严肃查处欠薪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欠薪行为。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侦查取证,及时采取控制犯罪嫌疑人、冻结企业账户等措施,防止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调处、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推动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通过支持起诉、法律监督等多种方式保障农民工依法维权。积极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应积极筹措资金,必要时动用工资保障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人社等部门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