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1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提高决策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包括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协议、战略性合作协议的制定等。

第四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在决策方案或草案报送市政府后,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前进行。

第六条  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由市政府领导决定。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厅应及时将相关材料转至市政府法制办。未经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决策,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在提请市政府领导签发前应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决策方案或草案的前期起草、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就决策方案或草案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反馈意见,应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提请市政府作出行政决策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

(三)与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

(五)具体承办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责成行政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前款规定补齐材料;未补齐材料的,市政府法制办不予受理合法性审查,直至补齐材料为止。

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