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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价管〔2021〕6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开《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目录》《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3年5月9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财金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为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133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与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二、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确认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规定标准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但考虑其承受能力,2025年底前暂免缴纳。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治理污染、缴纳环保税、污染减排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