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22〕5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扎实推进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等各项工作,确保
《办法》全面正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全面实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推动全面实施。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将贯彻
《办法》作为常态化治理欠薪的重要工作环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合力,推动专用账户制度全面实施。
(二)学习贯彻
《办法》,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深入学习
《办法》,统一思想认识,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制定培训和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专项培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深入项目工地进行普法宣传。
(三)更新指导手册,推进制度融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
《办法》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标准化管理指导手册,进一步增强制度落实的操作性。要建立专用账户、总包代发、实名制管理等三项核心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缩短支付链条,形成专用账户有钱发、总包负责发、精准发到人的制度闭环。
(四)加速系统扩面,工资线上代发。各地要持续加大数字化治欠工作力度,完善在建项目、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三方合作机制,逐个项目推进落实,逐项信息推进“入库”,实现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线上代发。同等条件下,各地要优先使用社会保障卡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
(五)动态监测预警,及时消除隐患。各地要充分利用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的比对分析功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专用账户各类预警信息,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动态监管要做到“一明确、两清单、三到位”,即明确隐患消除责任人,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确保排查到位、处理到位、整改到位。
二、准确把握专用账户运行相关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明确
《办法》中有关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就人工费用约定以下事项:
1.人工费用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不得低于20%(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5%);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不得低于12%;电力、通信等工程不得低于10%,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人工费用比例由各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确定;
2.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日期和计划。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不晚于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当期,可以提前拨付;
3.涉及人工费用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解决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诉讼等;
(二)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时,应当在开户银行预留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的印鉴,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可使用规范简称,原则上不超过13个字符。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信息上传至工资支付监管信息系统。
(三)已有专用账户符合开立、使用等监管要求,2年内无违规记录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同一省辖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时,总包单位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对项目进行分项管理,按项目分别记账核算:
1.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有效期内);
2.被省级或市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建筑业企业的。
(四)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向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并监督总包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当期人工费用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工程造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月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
2.当期完成的工程产值×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比例;
3.当期实际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总额。
(五)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资金转出专用账户且无
《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总包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1)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附件2)开户银行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资金转出手续。
(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开立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1.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
2.施工体量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
3.作业工期不超过1个月的。
以上不通过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核定工资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足额发放至农民工本人,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三、依法保障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