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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府厅发〔2010〕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赣府发〔2018〕10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为深入贯彻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现就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

  (二)坚持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的原则,设区市直属开发区可将新农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委托邻近的县(市、区)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规避透支风险,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积极探索门诊补偿与住院补偿有效衔接的补偿模式,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扩大受益面。

  二、参合管理

  持有农业户口的公民应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超过缴费期限内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在三个月内补齐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

  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了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参加新农合,按有关规定给予扶助。农村低保、五保供养、重点优抚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村居民,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免交自缴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当前,年人均筹资水平为15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4元(省直管县57元)、设区市财政3元(省直管县0元)和县(市、区)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

  新农合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但不得超过次年的2月底。

  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村居民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村居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村居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村居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村居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何种缴费方式,在收缴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以村委会或以参合农民家庭为单位开具规定的收费收据。

  (二)基金分配。

  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执行,其规模达到本年度统筹基金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2.大病统筹基金(含门诊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以及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农村居民参合自缴费用全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从大病统筹基金划分出来,不高于当年筹资总额的30%。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统筹地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门诊统筹补助和住院分娩补偿等。

  3.家庭账户基金。设立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农村居民参合自缴费用不低于20%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剩余部分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基金。

  (三)基金结余。

  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二次补偿。

  四、补偿管理

  (一)补偿模式。

  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或“门诊统筹+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

  各设区市要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开展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模式试点,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取消起付线、适当提高门诊补偿比例,门诊补偿比例和封顶线与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有效衔接,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住院补偿。

  1.住院补偿设置。

  (1)住院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四级起付线,乡(镇)级100元,县(市、区)级300元,县外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其住院可报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偿。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

  (2)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3)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镇)级75%,县(市、区)级60%,县外45%,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5%。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可对县(市、区)、乡(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

  (4)全省统一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另发)。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药事服务费按参合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由新农合基金补偿。

  (5)在县(市、区)、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和中医传统技术治疗疾病,补偿比较同等级医疗机构西医治疗提高10%。在本县之外的其他县(市、区)级中医院和有中医专科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并接受中医药治疗的,按照本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

  (6)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修订稿)》(赣合医办字〔2007〕31号)执行。

  (7)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在相邻县、乡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按县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的做法。

  2.其他专项补偿。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光明·微笑”工程、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救治、爱心医疗救助对象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补偿。

  各统筹地区选择将以下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各统筹地区要制订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病人确认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记录等,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家庭账户补偿。

  家庭账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和抵交在县(市、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自付费用。

  (五)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在规定的封顶线内,应划分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封顶额度,且乡(镇)级高于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地方参合农民不新设立家庭账户,历年家庭账户余额可用于冲抵门诊统筹医药费用参合农民自付部分,用完家庭账户上的余额后就自动取消。在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县(市、区),参合农民在本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其医药费用按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五、补偿程序

  (一)住院补偿。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二)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