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的通知
合文旅产〔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9日)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已于2019年12月5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04”,现予以公布。
附件: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9年版)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我市优秀文化企业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创新带动作用,推动全市文化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皖文产函〔2015〕3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由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的原则是:“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 在合肥市内注册并合法经营2年以上(涉及行业许可的应该依法取得许可证),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标准,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均可申报合肥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示范基地的申报、命名、管理、服务和支持,并从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初审、实地考察、日常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产业政策、规划的要求;
2.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业绩最近2年连续保持盈利且稳步上升;
3.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5.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材料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