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15〕115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五次局务会议精神,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政府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交付给受让人,但受让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