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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文旅发〔2023〕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9日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创意园区的能级水平,更好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经合肥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3-037”。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5日

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文化创意园区的能级水平,更好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区域性文创产业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2〕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市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对区域文创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文旅部门”)受理园区申报、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报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截至申报时已连续运营1年以上,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近1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二)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主要业态属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

(三)园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已入驻企业营业面积占园区可出租面积的50%(含)以上,其中文创企业数量或营业面积应占园区已入驻企业的50%(含)以上,已入驻文创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园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

第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申报单位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和管理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载明的营业范围应当包含文化产业园区管理;

(三)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园区应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合肥市文化创意园区申请表及佐证材料;

(二)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报单位是业主的,提供产权相关材料;申报单位是运营管理者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和业主的产权相关材料;

(五)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员、园区运营管理制度、机构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履历等;

(六)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