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资金申报和拨付管理,加强投资控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合政〔2005〕120号)、《合肥市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6〕109号)、《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及《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12〕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以下简称环巢湖生态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由巢湖生态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及还款来源的环巢湖治理专项工程。主要包括环巢湖大堤、水利、污水处理、防洪、排水、航道、生态农业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以及中央和省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