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建〔2020〕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相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铁路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铁路专项资金),是指通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铁路项目建设的省本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铁路专项资金遵循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铁路发展规划和省级财力状况,按照交通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分类确定资金规模和筹集资金。其中:干线铁路项目建设资本金,我省出资部分按项目批复概算,由省和省辖市按5:5比例分担;城际铁路建设资本金,省和沿线省辖市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级承担部分,通过“一站一城”开发收益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市县资金由沿线各省辖市按境内实际投资额分摊筹集;市域(郊)铁路按照“一路一策”原则确定出资方式,省级主导的由省级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市县主导的由市县牵头研究资金筹措方式;其他铁路项目(含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等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或企业筹集建设。
第五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省级铁路投资主体,并由省级铁路投资主体统一出资。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指导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批复概算、国铁集团下达投资计划、年度铁路项目建设规模、工程建设进度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铁路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意见;负责根据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下达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铁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八条 省审计厅负责对铁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九条 省级铁路投资主体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铁路专项资金收支预算;履行专项资金企业出资人职责,根据预算安排和建设计划,具体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维护专项资金投资权益;负责做好铁路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并对铁路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年度结束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中期财政规划要求、铁路行业发展规划、铁路项目储备、当年预算绩效开展情况等,研究提出铁路项目支出建议,纳入下一年度部门财政规划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预算管理规定、省级财力情况、政府债务规模、财政承受能力、当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对省发展改革委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告知预算控制规模。
(三)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财政厅审核意见,对铁路项目支出建议修改后以书面形式向省财政厅报送细化结果,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填报细化情况。
对跨年度铁路项目,要科学测算工作量,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当年可支付资金编入对应年度财政规划,切实增强预算编制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避免形成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的情况。
(四)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将铁路专项资金预算随同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审查批准后批复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铁路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分配
(一)资金申请。省级铁路投资主体根据铁路项目批复概算、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资金需求以及铁路专项资金细化情况等,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铁路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资金审核和分配。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铁路投资主体申请,结合预算批复情况安排下达铁路投资计划,明确省级财政出资和省级铁路投资主体自筹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铁路专项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铁路项目细化情况,结合省人大批复预算和债券发行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省级铁路投资主体。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
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严格按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