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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复函

琼地税函〔2011〕403号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
你单位《关于请求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琼农信报〔201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落实国家扶持政策,2010年12月,省政府将位于昌江县的5000亩土地以划拨方式注入到长期挂账亏损的海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13家市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见附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 琼府〔2010〕36号)第三条:“依据省级权限,减免农村信用社有关税费。从2010年起5年内,税务部门对有亏损挂账的农村信用社依法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