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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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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有序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中建立的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政府有关部门深入基层直接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和指导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

第六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由县(市)区政府法制办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确定。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心支持、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要拥有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研究分析问题能力的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