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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豫政〔202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23〕7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下同)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外商台商投诉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中心)负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二)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三)督查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定期通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五)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六)为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河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和推动省级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投诉中心,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第七条 各地投诉工作机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七、八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五)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六)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与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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