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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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县(市)区和部门、留在本级财政部门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每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
第九条 未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交回上级财政;结转未满两年的,市本级财政可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用途下的其他项目。已分配到部门且结转两年以上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