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2〕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这项工作,涉及到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事业单位分类、人事制度、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决定在我市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152号)规定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核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做好对清理核查结果的核定工作。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清理核查确定的津贴补贴水平、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基础上,核定市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其中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例为60%。经营类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原则上由单位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各其他事业单位自主确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其他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在本单位公开,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确定。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随岗位和薪级工资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其中,公益一类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按照本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4倍,从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后发放;公益二类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