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科〔20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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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提升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8日
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务院《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科学布局、统筹实施河南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实施突出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我省重大战略的科技创新需求,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多方联动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突出系统布局,坚持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融合,瞄准重点优势产业上下游的关键节点,进行全链条一体化布局,集成资源系统推动专项的组织实施;突出分类实施,尊重科研规律,针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各类主体不同的创新需求、研发定位和目标导向,在项目的产生途径、组织流程、支持方式、绩效考评等方面因类施策、分类推进。
第三条 专项聚焦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创新需求,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以及民生公益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瓶颈,着力推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示范推广应用,是引领作用突出、资金投入量大、协同效应明显、支撑作用显著的重大科研项目。
专项主要包括重大创新专项、重大公益专项、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三个二级专项。其中,重大创新专项包括《河南省“十百千”转型升级创新专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11号)中的创新引领专项和重大创新示范专项,主要围绕我省经济竞争力的核心关键,突出产业化,政府主动布局,企业牵头主导,力争解决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缺乏、关键装备部件依赖进口等“卡脖子”问题,打造标杆、形成示范,突出产业化目标,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发展;重大公益专项主要聚焦我省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以及基础学科、新兴产业的重大关键技术需求,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型产业集群专项主要瞄准自创区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依托创新骨干企业,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力争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产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实施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省级管理部门,包括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及相关省直部门(单位)等。
(三)项目承担法人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专项实施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目标审核、预算评估、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省科技厅分配下达资金;指导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切实履行专项推荐、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等环节的相应职责;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组织上报,做好跟踪服务,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负责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受省级管理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确保项目目标实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配合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专项申请和实施;完整、真实的提供专项实施相关材料,及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专项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九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能够实现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以上。
(二)能够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或能够在民生公益领域形成应用示范效应。
(三)应依托市级及以上重大建设工程或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四)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鼓励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等社会多元化投资。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和条件的单位。
(二)应建有相关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或经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设施的落实。
(四)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其他企业不低于3%;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计入“信用中国(河南)”黑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会同省财政厅采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项目的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申报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并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行专家负责制。探索建立对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等创新项目的非常规评审机制,对目标导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果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并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复核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情况,确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