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社〔2019〕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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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组织实施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尚未完成参保登记的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即日起与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展参保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8号)等规定,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保年底前全部实现正常缴费和待遇发放。
二、各地应同步开展已参保登记并实现正常缴费和待遇发放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含原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及所属单位)的准备期清算工作。准备期清算办法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应缴应拨费用结算和职业年金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6〕197号)规定执行。准备期内参保单位及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费用)大于社保经办机构应拨付的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以下简称应拨费用)的,参保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部分拨付至参保单位。中央驻豫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实行实账积累,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一并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
三、各中央驻豫单位应及时向中央主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准备期清算情况,积极协调筹措资金,确保结算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及时到位,保障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退休“中人”养老保险待遇核算结算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准备期清算参保单位中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用小于应拨费用的,各地应按照财社〔2019〕168号文件要求及时将差额从基金退回参保单位,确保准备期清算工作的顺利推进。待中央财政补助办法明确和补助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再与市县财政进行结算。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
2019年11月8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9〕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财务、劳动工资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6〕161号)等精神,现就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以下简称京外中央单位)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准备期清算办法
实施准备期清算,包括京外中央单位、属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涉及两项基金时,以下统称属地基金)、中央财政之间三方清算。
(一)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之间清算。
1.基本养老保险清算。
京外中央单位应将其代扣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足额缴纳给基金征缴机构。在此基础上,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与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发办法应支付的养老金(以下简称基金应付养老金)进行比较:如果单位缴费大于基金应付养老金,其差额部分应由京外中央单位缴入基金;如果单位缴费小于基金应付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差额从基金退回京外中央单位。
2.归集职业年金。
京外中央单位职业年金统一实行实账积累。京外中央单位应将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代扣的个人缴费足额缴纳给基金征缴机构。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为加快推动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之间的清算工作,分中央部门按省加总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清算差额以及职业年金单位应缴费,若加总结果需缴入基金,中央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先行预拨欠费需求;若加总结果需由基金退回,中央部门需将退回资金缴回中央财政。
(二)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之间清算。
总的原则是,将中央财政实施准备期已安排的退休费(不包括取暖费、物业费等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下同),转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预算。即将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进行比较:如果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小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差额部分京外中央单位应向中央财政申请调增预算;如果中央财政已安排退休费大于按财政负担比例计算的单位应缴费,京外中央单位应将差额部分缴回中央财政。
中央财政根据单位性质、事业单位类别和绩效工资水平等,分类确定京外中央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比例。
对于京外中央单位与属地基金清算时中央财政预拨或收回的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与京外中央单位进行清算时将进行抵扣。
(三)中央财政与属地基金之间清算。
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后,由于部分京外中央单位退休人员比例较高导致属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金支付大于缴费收入出现的收支缺口,以及属地职业年金启动投资运营前京外中央单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息,中央财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
二、组织实施
(一)京外中央单位全面完成参保登记。
各地要高度重视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保工作,抓紧与京外中央单位做好工作对接,尽快完成信息采集和参保登记,做好实施准备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