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0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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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处农用地权属纠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可分别属于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或村内二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属于哪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其土地所有权记应原则发给哪级农民集体。对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际操作中,不能直接发证给村内农民集体的,可以村为单位设立混合宗,由村民委员会领取土地证。
二、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及其产生纠纷的调处,应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