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 国办发〔2005〕18号)和《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通知》(文社图发〔200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江西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我省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江西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赣文化的根基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江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
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江西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通过普查,确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范围、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通过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日、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4月起至200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已由省文化厅以赣文社字〔2006〕8号文件下发,各地要按照部署抓好落实。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建立省、市、县(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已有19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62个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今后,国务院和省政府每两年将批准公布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要积极争取我省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随本文件下发,各地要依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县(区)级的申报与评审办法,经过科学论定,建立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省级名录在市级名录基础上产生,市级名录在县(区)级名录基础上产生,县(区)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基础。省、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各地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已成立,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项目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要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要利用各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的内容和形式,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省文化厅牵头,建立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建立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江西文化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赣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赣文化的贡献,展示江西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江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展现赣文化创造力的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或在历史、艺术、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具有见证江西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江西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向省申报的项目,应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三)省直属单位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在市同意后,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可将论证后的项目直接向省申报。
第七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