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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14〕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应急为主、合理救助、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力争到2015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成熟,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二、基金设立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设立省、市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市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省、市政府对中央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予以配套,并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与的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省审计厅定期对基金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外部审计。基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主要用于支付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明确工作责任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工作,牵头做好省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市负责本区域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

(一)部门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符合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监督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