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4〕3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结果的通告》 ( 合人社秘〔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农转非人员原农村养老保险衔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合劳社秘〔2006〕22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不再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国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
附: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312号)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0日
关于做好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4〕31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09〕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 131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制度街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农保” 的界定
“老农保”是指我省各地 1992年以来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含1991年被列为全国统一试点地区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确定基准日
2014年7月1日为制度衔接基准日。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基准日前满 60 周岁且己领取待遇的老农保人员,继续按照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后,同时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剔除转入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部分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二)基准日前未满60周岁且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办理城乡居保参保手续后,按城乡居保规定继续缴费。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待其年满 60 周岁时,接照城乡居保规定计算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待遇领取标准为:月养老金总额一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老农保月领取额+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剔除转入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领部分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儲存额/139)。
(三)基准日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办理城乡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