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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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
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的我省实施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见附表一)和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其用地集约程度达到《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
二、符合《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见附表二)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部分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经综合测算调整为:
长丰县120元/平方米繁昌县96元/平方米
宁国市120元/平方米亳州市谯城区120元/平方米
四、不属于第一、二条的工业项目和除第三条之外的县(市、区)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须严格按照《标准》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鼓励类)
附表二: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国土资发〔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