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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主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法定主体,纳税人应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根据《规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根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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