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
附件1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版)
序号 |
(一)项目单位委托事项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6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7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9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编制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1 |
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1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1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16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 |
17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1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2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2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2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2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25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26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编制 |
27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28 |
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29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30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3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32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 |
|
(二)审批部门委托事项 |
3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3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35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3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37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3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3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
4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评审 |
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
43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评审 |
44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评审 |
45 |
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报告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47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评审 |
4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 |
4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备注:本清单梳理的是与《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豫发改投资〔2019〕318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豫工程改革〔2019〕2号)中列明的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未列入以上清单,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特殊工程中确有需要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例如“新建(单建)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新建(单建)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等,由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办理。
附件2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细清单(2019版)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 |
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管理 |
主管部门 |
中介机构 管理制度 |
关联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价格形式 |
收费 标准 |
服务 时限 |
适用范围 |
是否强制委托中介服务 |
备注 |
(一)项目单位委托事项 |
||||||||||||||
1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六条、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2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4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是 |
含公路、水运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具备地质勘查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否 |
|
6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否 |
|
7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
无 |
无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
是 |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8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水利部门 |
1.《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否 |
|
9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 |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否 |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和个人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11 |
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颁布,2017年修正) |
取水许可 |
水利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否 |
|
12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 |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 |
1.行业协会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水利部门 |
1.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79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否 |
|
13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有关机构 |
|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林业部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 号)第七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 |
否 |
仍需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14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应急管理部门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 业的建设项目(不含加油站) |
是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
1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有关行业主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是 |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
16 |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按照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18)文件要求计算 |
协商确定 |
1.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问题的工程项目 |
否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7 |
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市场调节价 |
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计算 |
协商确定 |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 |
否 |
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
1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否 |
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报告。 |
19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否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2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无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否 |
|
2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否 |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
2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 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
否 |
|
2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108 项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 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 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 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 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 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是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筑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
24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地震部门 |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 灾法》第三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规定的:1.交通工程 ;2.能源工程; 3.通讯工程 ;4.公共设施工程;5.特殊工程 ;6.其他重要工程 |
是 |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
25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 |
取消机构确认 |
气象部门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
无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等。 |
是 |
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开展。 |
26 |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建设部门、气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项目 |
是 |
|
27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含消防设施)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
否 |
|
28 |
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国家、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人防主管部门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人防〔2013〕418号)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城市地下包括附建式人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 |
是 |
|
29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人防设备质量检测 |
具有相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国家人防办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人防工程 |
是 |
|
30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否 |
|
3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具备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机构 |
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等级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是 |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
32 |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 |
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 |
无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版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河南省内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投资的基本工程建设项目 |
否 |
|
(二)审批部门委托事项 |
||||||||||||||
3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河南省)》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 |
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确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5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7 |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15个工作日 |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
否 |
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3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 |
具备地质勘查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
否 |
|
39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评审 |
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选址意见书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否 |
|
4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方案的评估报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 |
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水利部门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 |
否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41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机构 |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由主管部门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第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
否 |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前一般应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
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
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 |
水利部门 |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
否 |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
43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评审 |
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 |
1.行业协会审批资质等级 |
建设部门、水利部门 |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
水利部门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否 |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对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作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参考依据。 |
44 |
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评审 |
有关机构 |
|
|
|
|
林业部门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51号)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 |
否 |
仍需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
45 |
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报告 |
文物考古机构 |
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定 |
文物部门 |
1.国家文物局《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部门 |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第248号) |
协商确定 |
1.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勘探 |
是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调查 |
4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的机构 |
1.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 |
发展改革部门 |
1.《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7个工作日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是 |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
47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无资质管理 |
生态环境部门 |
《关于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954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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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无资质管理 |
无 |
无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
生态环境部门 |
2.《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项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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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取消资质管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交通运输部门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市场调节价 |
协商确定 |
协商确定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
否 |
审核部门在审核中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等方式。咨询费用由审核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