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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7〕2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4日


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指中央下达我省汲省级财力安排的,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下达市、县,由市、县政府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公平公正、分配合理,责权明晰、管理规范,强化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逐步健全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只增不减。逐步将属市、县财政事权的专项转移支付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二章  设立和调整

第五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调整和撤销。新设立一般性转移支付、整合及中止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改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由省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六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分别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分配办法、绩效目标和管理要求等。

第七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得规定具体使用项目,只规定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类”或“款”级科目,完成政策目标后,市县可在“类”级科目内统筹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应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为依据,优化选择客观因素,科学设置分配模型,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公式化进行分配,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

第九条  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桉使用方向分为以下四类:

(一)基本财力类。包括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转移支付,应统筹安排使用,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二)民生保障类。包括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公共安全、农林水、交通运输、住房保障等民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用于保障各项民生政策的落实,不得跨领域使用。

(三)区域发展类。包括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转移支付,主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区域发展政策。

(四)其他补助类。包括对财政运行中的特殊困难、特定事项给予的财力补助,应按规定用途使月。

第十条  坚持厉行节约,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标准、违规增加“三公”经费、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违规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讥或禁止的支出。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约束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不到位、资金管理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转移支付综合绩效考评得分较低、财政供养人员控制不严甚至存在“吃空饷”现象的地区,适当扣减一般转移支付数额。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金额相对固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市、县。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上级提前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本级年度预算,提高预算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上级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完整编制决算。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痰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力度,加强重点民生等项目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通报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财政政策、科学安排预算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六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建设、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拨付,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省、市、县有关部门提出相关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意见和管理要求,具体负责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县政府承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确保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外,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有关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等情况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及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包括省本级项目支出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省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规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等设立。除依据上述规定外,新设专项资金需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由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办理。其中新设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