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8〕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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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地勘单位:
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61号)、《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意见(试行)》(皖国土资〔2008〕6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执行。在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构未成立之前,申报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材料报送至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安徽省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走出去”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由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投资的在省外、境外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第三条 支持和鼓励在省外、境外勘查的主要矿种为我省依赖进口比重较大的铁矿、铜矿等重要矿产,兼顾我省发展需要的其它重要矿产。地质工作程度为预查和普查。
第四条 地质勘查基金只能专项用于地质勘查工作,不能用于企业注册、合资入股、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其它方面。
第五条 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在省外、境外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管理按照《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二)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具有甲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
(三)拥有勘查开发矿产资源所必需的资金,一般应大于项目投资的50%;
以矿业权申请地质勘查基金的,其矿业权必须是自主拥有或控股;
(四)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境外地质勘查工作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国家或省政府鼓励的勘查矿种和符合鼓励要求的勘查矿种;
(二)取得省外、境外勘查许可证或地质调查证或经项目所在地(国)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项目勘查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资质;
(四)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的矿业权证书。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国由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省外项目可省略);
(五)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六)地质调查、勘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用于地质勘查的资金证明;
(八)甲级矿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境外国家或地区认可的相关权利文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对外合资、合作的合同副本(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一)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二)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书面意见(附件2)(省外项目可省略);
(十三)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