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科〔2018〕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0-12-18》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国家级高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印发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办法》(豫科〔2017〕230号)的有关要求,省科技厅、财政厅制定了《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30日
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人才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3号)精神,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印发的《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办法》(豫科〔2017〕23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在中原学者中择优遴选一批,设立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以下简称“科学家工作室”)。科学家工作室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设立工作室的中原学者为首席科学家。
第三条 设立科学家工作室旨在以首席科学家及其创新团队为中心,以科研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为载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和项目建设),探索我省顶尖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新模式,在我省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优势学科聚集一批国内一流的人才,加快为我省培养一批顶尖科学家。
第四条 设立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首席科学家的遴选、工作室建设方案的评估、审定等工作。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组成。
第五条 在省科技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学家工作室的中原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获得“中原学者”已满三年,获资助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中原学者后,仍在河南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单位全职工作;
(三)申请当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仍在科学技术或工程科学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四)未来六年有意愿申报或继续申报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
第七条 申请者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近三次两院院士增选年,进入中国科学院初步候选人名单,或进入中国工程院第二轮评审候选人名单;
(二)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
第三章 申请与推荐
第八条 科学家工作室由符合条件的中原学者自愿申请,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
第九条 申请者及所在单位须按规定的内容要求认真填写《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申请书》,编制《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提交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条 《建设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科学家工作室已有的科研基础条件和团队等情况;
(二)建设目标(包括:科研基础条件、科研项目、人才培养与引进、团队建设、学术活动、科研成果、学术团体任职等绩效目标);
(三)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措施;
(四)经费预算(包括总预算、分年度预算需求);
(五)其他需要支持和解决的问题。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条件及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遴选与批准
第十二条 科学家工作室遴选程序为形式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示。
第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与申请者本人和推荐单位进一步核实后,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违反科研诚信等有关政策,不属于培养范围。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不合格,自动终止本次申请程序。连续两次申请形式审查不合格,暂停一年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评审,实行会议评审和无记名表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