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通知
豫政〔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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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矿井,煤炭企业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其灾害防治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靠性,论证结果由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未经论证或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区域,严禁一切采掘活动。
二、矿井垂深超过1200米的区域,暂停一切回采活动。
三、矿井所采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兆帕(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立方米每吨(M3/t)时,必须采取保护层开采或底(顶)板岩巷预抽煤层瓦斯,严禁采用局部防突措施替代区域防突措施。残余瓦斯压力及含量降到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划分非突出危险区。
五、煤与瓦斯突出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采掘工作面分段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时,长度不得小于500米。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消突后,必须进行区域效果检验。一旦发现指标超限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