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8〕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拟定的《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8月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
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二00八年八月)
为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保持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根据《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和管理实行总量调控,以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完善出租汽车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明晰产权关系,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切实提高全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对象
现营运出租汽车采用平稳过渡的方式确定转换对象,其经营权确定给申请之日在营运出租汽车的车辆实际出资人。
三、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
(一)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资格的条件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具备的条件
(1)车辆规模:经营与服务管理的出租汽车不少于600辆,其中不少于100辆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现经营的出租汽车全部由企业出资购置且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不受限制。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是指车辆由公司出资购买,并获取车辆的经营收益;服务管理出租汽车是指车辆由个人出资,并获取车辆的经营收益,接受公司的服务与管理;
(2)资金规模: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有不少于自有营运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3)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承诺制度及健全的组织机构;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提供的车辆维修保障证明;
(5)按要求配备电子管理系统,实行出租汽车规模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6)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供从业人员培训学习的场所、设施;
(7)连续3年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8)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具备的条件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是指现持有有效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经营者。
(1)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出租汽车、车辆停放场地;
(2)连续3年经出租车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3)按要求配备电子管理设施、设备;
(4)运营车辆符合经营性车辆技术等级标准。
(二)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取得
1.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以下办法确定:
(1)公司出资购置的车辆(含公司出资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需提供收购合同),经营权确定给公司;
(2)未被公司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2.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不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条件的,可在《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经营资格证》。车辆的经营权按以下办法确定:
(1)公司出资购置的车辆(含公司出资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需提供收购合同),经营权确定给公司;
(2)未被公司收购的服务管理车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3.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在《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实施后,不符合办理《经营资格证》条件的,其车辆实际出资人应选择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服务管理,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4.个体经营者符合转换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经营权确定给车辆实际出资人。
经营者不符合转换条件或经营者放弃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应拆除车辆的计价器、顶灯,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并缴销出租汽车专用牌证和营运证照,办理相应注销手续。
四、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和费用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
按照《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期限为8年,即从2008 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在本次经营权有效期限内,运营的出租汽车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经营权期限的优惠政策:
1.凡在车辆使用期(指新车投入运营至更新)内质量信誉考核合格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车辆运营年限未超过4年更新车辆的,经营权期限可延长2年。但每车号最多只能享受两次更新车辆优惠政策;
2.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通过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的企业)通过平等协商并依法收购非企业化经营出租汽车进行企业化经营的,每车号经营权期限可延长4年。
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经营权期限延长的出租汽车,其经营权不得转让,其形成的企业股权未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费用
现营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费用为3万元/辆8年(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奖励期限不再收取费用)。经营权费用分两次收取,2008年实施经营权转换时收取2万元,2009年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时再收取1万元。
收取的经营权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等。
五、对规模企业的奖励
《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凡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和服务管理车辆达到1000台及以上的,奖励其出租汽车总量10%的新投放经营权指标。
六、经营权转换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在市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市直各相关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消息,全文刊发《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公布相关政策;同时印发宣传手册,发放给每个从业人员,宣传政策,做到人人皆知。
(二)实施阶段
成立指导组指导现有出租汽车企业采取合并、兼并、股份合作等形式重组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要求的出租汽车企业,并确定符合奖励条件企业的新增出租汽车指标。同时,实施现运营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 对符合《合肥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包括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经营资格证》,并确定奖励指标,时间自200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31日。具体程序如下:
1.经营资格申报 出租汽车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
(2)出租汽车总数清单,单车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原件和车辆实际出资人的证明;
(3)与服务管理车辆实际出资人签订的服务管理合同;
(4)银行出具的有不少于自营车辆总价值5%流动资金的资信证明;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名单;
(6)与经营规模配套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从业人员培训学习设施和车辆维修保障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属于自有产权性质的,需提供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