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房〔2018〕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1月5日)规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现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72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建立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优化、简化备案手续,减轻企业运营成本,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
二、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