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府厅发〔2010〕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9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赣府发〔2018〕10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集团公司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国资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为确保省属集团公司改革后续工作顺利推进、省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任务圆满完成,充分发挥省属集团公司高管及职工懂工业、善管理、会经营的优势,更好地调动省属集团公司高管及职工在企业工作的积极性,现就有关激励保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省属集团公司高管任期长效激励机制,提高退休保障水平。在任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按绩效薪酬的5-10%提取任期长效激励基金,交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管理,正常离职或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个人账户内的长效激励基金余额和红利。
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原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属集团公司机关及其在职正式职工,自本意见下发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