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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农〔2019〕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5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9-037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5月10日    


合肥市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皖农产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联合体是指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手段,以提供商品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为依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实现产业联接、要素联接、各主体间利益联接的紧密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本办法评选的示范联合体,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在产业联接、要素流动、利益共赢、经营效益、管理机制、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选的联合体。

二、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食用农产品已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联合体推行绿色生态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等生产方式。带动 “三品”认证等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示范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联合体组成

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市级或市级以上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5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联合体内各主体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

(二)示范联合体内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龙头企业

(1)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带动农户增收明显。

(2)推进优势资源整合,塑造农产品优势品牌。通过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实现品牌共享共建,品牌价值延伸到种养原料溢价。

(3)销售收入。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

(4)基础设施。龙头企业有良好的生产、加工设施,具备必要的厂房、仓储设施,农业生产或加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5)品牌创建。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食用农产品具备有效的“三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实现企业品牌共享共建。建有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建立财务管理、成员帐户、盈余分配、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