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皖国土资函〔2009〕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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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集团各农场: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境内因非农业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及分配办法按本函办理。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其他农(林、牧、渔)场等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的,其补偿等问题参照本函办理。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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