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1〕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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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1〕54号)的精神,我们进一步细化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稳步推进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起步阶段先对煤炭、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焦炭生产、销售的企业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简称基金缴纳人)。
二、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含焦炭,下同)销售价格外从量计征。煤炭开采、洗选煤、炼焦企业按实际销售原煤、洗选煤、焦炭的数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洗煤副产品包括煤泥、中煤、煤矸石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对省内工业企业(含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国电河南燃料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华润电力燃料(河南)有限公司、大唐河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煤炭实行临时优惠政策,价格调节基金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三、价格调节基金由基金缴纳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基金缴纳人在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费时,同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时,缴款名称统一为“省价格调节基金”。
基金缴纳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时按销售品种分别填写,缴款计算公式为:
缴款金额=原煤(或洗选煤、焦炭)征收标准X原煤(或洗选煤、焦炭)销售量。省内用户减半征收的在备注栏内予以注明。
四、对洗选煤、焦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原料煤购进时已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凭供货方提供的价格调节基金缴讫凭证抵扣。抵扣金额以应缴金额为限,超过部分不予退还。
同一基金缴纳人使用本企业生产的原煤生产洗选煤或焦炭时,原料煤未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洗选煤、焦炭销售给省内工业用户的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五、基金缴纳人办理价格调节基金抵扣业务时,需出具购进煤炭时已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原始凭证,经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抵扣手续,并在税务票证备注栏内注明。
六、价格调节基金在煤炭、焦炭销售价格外计缴。基金缴纳人在出售煤炭(含焦炭)时将价格调节基金并入货款向购买者收取。应收未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基金缴纳人补交。
七、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时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印)制的税收票证,并纳入人民银行国库业务处理范围,采取就地缴库方式由各级国库收缴。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即征即缴国库,并注明基金缴纳人为省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由基金缴纳人在申报缴纳基金时填写)。办理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内填写省、市、县(区)分享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分别入库。
价格调节基金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 类“非税收入” 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 98项01目“省属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收入”、02目“其他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收入。”支出时填列229类“其他支出” 04款“省价格调节基金支出”。
八、多征、错征和按规定退还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人填写收入退还申请,并附缴费凭证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批准后,税收会计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相应收入级次的财政部门审批后,交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九、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性基金,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并纳入价格主管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政府审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执行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十、向煤、焦炭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属煤炭、焦炭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所有从事煤、焦炭生产销售的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市、县(市)按8:0.8:1.2分享;其他煤炭、焦炭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省、市、县(市)按5:2:3分享。省直管县(市)与所在省辖市分享比例按以上规定执行。
十一、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费用采取分挂总提的方式管理。
省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统一纳入省地税局部门预算,由省财政每个季末根据基金入库情况按规定比例下达省地税局。其中: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由省地税局下达各代征税务机关;市县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由省地税局根据年度预算分季度下达市县代征税务机关。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由省、市、县(市、区)按照价格调节基金分享比例负担,缴入市、县国库的价格调节基金代征费用在年度终了,根据市、县基金入库情况,按照规定比例统一办理上解清算。
十二、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省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日常管理;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提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和征收办法的调整方案;开展煤炭价格监测分析;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其它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价格执法人员对基金缴纳人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情况进行核查;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的相关问题。
十三、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在基金管理、追缴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由省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基金中列支。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省价调基金办公室在基金征收、核查、追缴等工作中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十四、对不按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省价调基金办公室会同地方税务部门追缴;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五、代征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侵占价格调节基金的;煤、焦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如实申报、不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私存价格调节基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拨付、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价格调节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十七、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由省价调基金办公室牵头,省级价格、财政、地税等主管部门参与,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进行会商。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省地方税务部门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等信息向价格主管部门反馈;省价格主管、财政部门适时对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拨付等信息进行更新;省价调基金办公室负责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十八、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书面或通过地方税务网站通知在地方税务部门登记的煤炭、焦炭生产、销售企业,按规定时间到代征单位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登记手续。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停止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1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政策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12〕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发改法规〔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省各大煤业集团、各有关发电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价格调节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2年3月1日起,取消省内工业企业(含河南投资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国电河南燃料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