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基金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的特别投资项目,在绩效考核评价中作为特殊事项处理。
第三章 绩效考核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以会计年度为周期,实行一年一评。基金设立当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当年度不予考核评价。整体绩效考核评价应于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后及时进行。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依据本办法,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年度自评报告(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资金托管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整体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于基金完成清算或退出后3个月内报省财政厅,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小组,于每年6月份自行或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研究确定考核结果,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绩效考核评价得分X |
X<60分 |
60≤X<75 |
75≤X<85 |
X≥85分 |
绩效考核评价等次 |
不合格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第十六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基金,确定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以各种方式干扰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绩效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二)资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运营存在严重违反基金方案、章程或协议条款约定行为。
第四章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将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印发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抄送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省政府。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受托管理模式的,受托管理费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受托管理费支付比例如下:
绩效考核评价等次 |
不合格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受托管理费支付比例 |
60% |
80% |
90% |
100% |
第十九条 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的,可以公开表彰、增加财政出资、优先合作等方式予以激励。绩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督促开展整改,视情况可采取缩减或终止财政出资、财政资金提前退出、调整基金管理机构等措施。
对绩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视严重程度,可采取约谈、要求整改、暂停基金运作、提前退出等措施。
第二十条 基金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已设政府投资基金按原章程或协议约定的让利条款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可按以下比例让利给基金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让利由受托管理机构或省属企业在基金章程或协议中约定。
整体绩效考核评价等次 |
不合格 |
合格 |
良好 |
优秀 |
最高让利比例 |
0 |
60% |
80% |
100% |
以上省财政出资部分享有的收益是指扣除所有费用、成本之后的净收益。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计入政府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信用记录,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所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统一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投资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退出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3.基金整体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投资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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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规则 |
得分 |
政 策 效 益 指 标 |
资金募集情况 |
20 |
累计募集到位资金达到基金方案及章程或协议要求的得2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母基金出资子基金部分不重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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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带动情况 |
10 |
基金投资后,被投资项目累计新增融资额/基金投资金额达到0.5的得2分,每增加0.5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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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化管理情况 |
10 |
对注册在省内的基金每引入一家国家级基金、中央企业、上市公司、知名投资机构、省外资金认购基金份额的,得1分,最高不超过3分。前述机构累计实缴到位规模占基金累计实缴到位规模达到20%得1分,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4分。 委托知名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得3分。 |
|
|
基金发展定位落实情况 |
15 |
1.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地理区域分布方面符合基金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2.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产业领域分布方面符合基金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3.基金已完成投资项目(以投资金额计算),在企业发展阶段分布方面符合基金方案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
|
|
运 营 管 理 指 标 |
基金投资情况 |
30 |
基金累计投资进度(以可用投资金额计算)达到基金序时进度的得30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
|
基金规范管理情况 |
15 |
1.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得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且没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3分。 2.基金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依法合规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的得3分;没有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此项不得分,且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3分。 3.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闲置资金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未进行禁止性业务投资情况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单个项目所处领域行业未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得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且每违反1次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1.5分。 4.基金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3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处罚1次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1.5分。 5.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未发生对单只子基金、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超出基金方案或管理办法规定情况的得3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且每违反1次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1.5分。 |
|
|
加分事项 |
20 |
1.落地国家级研究(分)中心、重大项目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50亿元)、引进省外重大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的,以及投资企业上市的,每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早期科技创新企业达到基金实缴规模60%的,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3.在基金投资项目中,省委省政府推荐的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省市县财政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子基金推荐管理办法》(豫财企管〔2022〕7号)推荐的项目,数量占比达到4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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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退出期基金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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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规则 |
得分 |
运 营 管 理 指 标 |
基金退出情况 |
60 |
基金累计退出金额/基金实际投资金额达到基金退出序时进度的得60分,低于序时进度的,按(实际退出比例/序时进度)*60得分。 |
|
基金规范管理情况 |
40 |
1.基金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的得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且没有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3分。 2.基金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依法合规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的得10分;没有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的,此项不得分,且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3分。 3.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收回资金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未进行禁止性业务投资情况的、按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的得10分;否则,此项不得分,且每违反1次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1.5分。 4.基金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并未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得10分;发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此项不得分,且每处罚1次另外从基金考核总得分中扣减1.5分。 |
|
|
加分事项 |
20 |
1.落地国家级研究(分)中心、重大项目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50亿元)、引进省外重大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亿元)的,以及投资企业上市的,每一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早期科技创新企业达到基金实缴规模60%的,每增加2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3.在基金投资项目中,省委省政府推荐的项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省市县财政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子基金推荐管理办法》(豫财企管〔2022〕7号)推荐的项目,数量占比达到4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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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基金整体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得分规则 |
得分 |
政 策 效 益 指 标 |
资金募集情况 |
10 |
基金投资期每年绩效考评该项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折算成该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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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带动情况 |
5 |
|
||
市场化管理情况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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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展定位落实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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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效 益 指 标 |
带动就业情况 |
5 |
被投企业在基金投资期间的平均就业人员数量较投资时就业人员数量实现增长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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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经济情况 |
10 |
被投企业在基金投资期间的平均营业收入较投资时营业收入总额实现增长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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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创新情况 |
10 |
被投企业在基金投资期间知识产权总数量每增加1项,得1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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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营 管 理 指 标 |
基金投资情况 |
10 |
基金投资期每年绩效考评该项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折算成该项得分。 |
|
基金退出情况 |
15 |
基金到期日累计退出金额/基金实际投资金额达到100%的得15分,否则按(基金累计退出金额/基金实际投资金额)*15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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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规范管理情况 |
10 |
基金存续期间,该指标单项考核评价得分没有被扣减的得10分,每被扣减1次,扣2分,此项得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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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济效益指标 |
基金整体收益情况 |
10 |
基金可分配金额(含已分配金额)/基金实缴总金额达到100%得10分,否则按(基金可分配金额(含已分配金额)/基金实缴总金额)*10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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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事项 |
20 |
基金存续期间每年绩效考评该项得分的算术平均值折算成该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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